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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亮赡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1 15:3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赡养纠纷
受 援 人:刘×亮,男,汉族,1944年4月20日出生,山东省平原县王凤楼镇刘百户村人。
承办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张君燕,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案情简介:受援人有两个子女,儿子刘×林,女儿刘×玲,受援人的老伴早年因病去世。2001年儿子刘×林在高唐时风双星轮胎厂上班,因刘×林经常想家,常常往返于平原县和高唐县两地,受援人就带着女儿刘×玲一起来到了高唐租房居住,女儿16岁就在当地纱厂找了份工作,后转到时风双星轮胎厂上班。一直以来受援人的生活都是靠女儿刘×玲照顾,儿子对受援人始终不管不问。2009年春节后,受援人因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确诊为食道癌,必须手术治疗,手术后因无钱住院,就在外面诊所进行输液治疗,并且每隔一段时间还要进行放疗。受援人自生病以来共花去医药费12059.6元,而儿子却不拿一分钱,后经过多方劝解才拿出4540元,其余的费用及生活都是由女儿一个人承担,因女儿要照顾受援人的生活而无法上班,就没有了收入来源,生活也日益困难。受援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并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受理此案,并及时指派人员予以办理。
 
承办过程:受理该案件后,中心非常重视,全体人员进行了集体研究,并由中心主任张君燕亲自办理此案。接到案件的指派,承办人认真听取了受援人的陈述,并对该案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调查事实如下:
受援人的儿子刚刚结婚,单独在外租房居住,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是从来不给赡养人一分钱。受援人依靠女儿的工资收入,父女两人勉强维持生活。但受援人生病后,女儿刘×玲因照顾受援人的生活,没有办法上班,没有了收入来源,加上治病花钱,所以生活极其困难。
经过以上事实调查,分析该案的案情,承办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受援人没有其它任何经济来源,且年老疾病缠身,生活无任何保障,而其儿子却对此视而不见,严重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为此,经受援人的要求,起诉至高唐县人民法院,要求儿子刘×林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受援人的医疗费,庭审同时一并追加女儿刘×玲为被告。
 
承办结果:本案由高唐县人民法院赵庄法庭审理,因受援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其贫困,中心便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受援人司法救助的申请,法院根据中心的申请,对受援人的赡养案做出了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庭审前,法庭承办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家庭和睦”的理念,与中心承办人员探讨,决定先从调解出发。受援人的女儿刘×玲对赡养一案没有任何异议,同意受援人的一切要求。但是经过法庭和中心人员多次对受援人的儿子进行说服教育,刘×林仍然不同意调解意见,最后由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林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受援人的部分医疗费。
 
简要点评:本案涉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最初受理,到案件指派、承办、结案整个过程,中心及承办人员都做了大量工作,同时庭前、庭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法律知识及道德伦理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极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达到了受援人的满意,最后使受援人得到了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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