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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胡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1 16:46: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临清市青年办事处司法所
承 办 人:刘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受 援 人:张某某,男,汉族,1959年生,住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李官庄村。
 
案情简介:2009年7月2日,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李官庄村张某某的家人来到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并陈述了事情的经过:2009年6月16日,张某某想搭乘其亲戚张某岭的三轮车去办事,但在张某某还没有完全登上三轮车时,张某岭就启动了车辆,张某某从车上摔了下来,这时,邻居张某国正好开车从旁边路过,把张某某又撞了一下,致使张某某的脑部受伤,在医院治疗十几天,花费各种费用近一万元。事发后,张某岭和张某国互相推诿,均不肯赔偿。
 
办案过程:听完张某某家人的陈述后,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鉴于张某某和张某岭是亲戚,两人的关系尚未闹僵,尚存在调解的可能。为了使受害人尽快拿到赔偿款,援助中心决定先行调解,并把此案指派到青年办事处司法所,由刘峰所长办理。刘峰所长接到指派后,当天就带领助理来到张某岭和张某国家里,对二人作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鉴于二人互相推诿是因为事故责任没有分清,都想让对方承担大部分责任。刘峰所长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他们共同分析,论证责任大小。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使二人达成共识,由张某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国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结果:2009年7月12日,刘峰所长主持三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张某岭赔偿张某某5000元,由张某国赔偿3500元。张某岭和张某国于当天把赔偿款交到了张某某的手中,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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