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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1 16:4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 办 人:李兰志,临清市康庄镇司法所所长。
受 援 人:刘某某,男,71岁,系临清市康庄镇康三村
村民。
 
案情简介:2009年5月10日,临清市康庄镇康三村村民庞某某来到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丈夫申请法律援助,并对案情作如下陈述:2006年7月,其丈夫刘某某经人介绍来到临清市康捷粮食购销公司当门卫。2009年正月初五,刘某某在上班时不幸煤气中毒。被人送入医院抢救至今,现在仍然不能说话,也不认识人。其丈夫刘某某治疗费用花费了近10万元,可是事发后,临清市康捷粮食购销公司仅给付了2.1万元治疗费。现在家里债台高筑,无钱治疗,所以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2009年5月10日,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决定先行调解,并把该案指派到康庄镇司法所,由司法所李兰志所长负责办理。康庄镇司法所接受指派后,立即与临清市康捷粮食购销公司联系,并去公司找到其法定代表人吕鹏进行沟通、调解。一开始,吕鹏总是强调刘某某的过错,强调公司经营困难。李兰志所长并不灰心,向吕鹏讲解劳动法,对他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经过4天的不懈努力,终于做通了吕鹏的思想工作,吕鹏同意再给刘某某6万元作赔偿。听到这个结果,刘某某的妻子庞某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承办结果:2009年5月14日,康庄镇司法所主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康捷粮食购销公司当场把6万元赔偿款交到了庞某某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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