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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26 08:51: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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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案 由:盗窃
援助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毕河滨,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李某,男,17岁,住临清市尚店乡洼里村
案情介绍:被告人李某和曹X坤同在临清市“清水湾”洗浴中心打工。2009年5月22日凌晨3点左右,两人趁入宿此处的客人王某熟睡之际,用螺丝刀卸掉橱锁,窃取王某衣服内现金30000元,分赃后逃跑,后来被抓捕归案,赃款大部分被追回。由于李某系未成年人且家境贫穷,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毕河滨律师作为辩护人。
承办过程:毕律师接受指定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到法院复印了相关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案情开展了相应的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李某家庭贫穷,其母又患了重病,为了给母亲看病,才铤而走险从事盗窃,触犯了法律。李某归案后,其母亲将大部分赃款退回。毕律师以此为事实依据,进行了辩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从轻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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