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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26 08:53: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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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援助单位:临清市八岔路镇司法所
承 办 人:王之国,临清市八岔路镇司法所所长。
受 援 人:梁某,女,汉族,1984年生,临清市八岔路镇某村人。
案情介绍:2009年6月9日,梁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被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倒在地。由于当时梁某身怀有孕,被人立即送往医院检查,花费860元检查费。事后梁某找王某某赔偿,但王某某嫌花费多,拒绝赔付。由于梁某家经济条件不好,所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把这个案子指派到八岔路镇司法所办理。王之国所长接到案子后立即带领助理进行调解。他把王某某传到司法所,了解拒绝赔付的理由。王所长经询问得知王某某是认为梁某做了不该做的检查,找到症结所在,了解到这个情况,为了让王某某心服口服,就和他一块到医院核实检查的项目。经过认真核实,发现梁某并没有乱做检查、乱花钱。王所长就因势利导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最终使二人达成了协议。
承办结果:2009年6月12日,梁某与王某某在司法所签订了协议,协议签完后,王某某当场把860元检查费交到了梁某手里。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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