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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变更孩子抚养权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26 08:5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抚养权变更
援助单位: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张雪霞,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张某某: 男、37岁、 汉族、农民、 莘县魏庄乡辛王庄村
李某某:  女、43岁、 汉族、农民、 莘县魏庄乡辛王庄村
 
案情介绍:1998年9月,张某某夫妇将第三胎女孩送与任某抚养。当时约定,允许张某某夫妇定期看望孩子。自2007年起,两家因看望孩子一事发生争执,2008年经当地派出所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而无果。2008年后,张某某夫妇以变更抚养权为由,将任某夫妇告上法庭。
 
承办过程:2009年元月,张某某夫妇向莘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条件,准予援助,并指派中心张雪霞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即展开调查,与受援人见面并了解情况,经了解发现,送养孩子是张某某夫妇的共同行为,当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收养人任某当时无子女,且已年满30岁,符合收养人的规定,但是,收养时未按《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上述事实,在法庭上张律师根据《收养法》规定,指出收养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时生效。该收养因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而应为无效收养。此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承办结果:法院判决任某夫妇收养无效,孩子由张某某抚养,现判决已生效。
 
简要点评:民间收养在农村中极为常见,但办理登记手续的却了了无几。不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但两家发生矛盾,收养人对孩子几年的付出就会无结果,不但失去抚养权,还赔上几年的感情和心血。这一案例为非法收养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课,也敲响了一记警钟。只有依法,权利才能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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