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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26 08:5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人身损害赔偿
援助单位:临清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刘峰,临清市青年司法所所长。
受 援 人:陈某某,男,汉族,25岁,住临清市青年办事处。
 
案情介绍:2009年7月30日,陈某某在郑某某的工厂里干活时,因为操作不慎被钢丝把手拉伤,被人送入医院治疗15天,造成左手3个手指被截肢,花费10000余元。事情发生后,郑某某分文未付。陈某某出院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指点,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2009年8月20日,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认为陈某某是残疾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鉴于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此事,时间太长。为了使陈某某尽快拿到赔偿款,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先调解,并把此案指派到临清市青年司法所,由所长刘峰亲自调解。刘峰所长受理此事后,马上介入此事,他首先制止了陈某某和其家人的过激行为 ,然后找到郑某某协商此事。刘所长指出,陈某某是在工厂干活时受伤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工伤。郑某某应该赔偿陈某某的治疗费等费用。但郑某某推说当天没有在家不清楚,得调查一下再说,当天没有答复。三天后,刘所长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又找到郑某某协商,并出示了司法所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郑某某看了调查材料未提异议,刘所长见状趁热打铁,积极做他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郑某某同意调解。
 
承办结果:2009年8月27日,在青年司法所刘峰所长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郑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治疗费等各种费用12000元,其他事情双方不再追究。第二天,郑某某把12000元钱送到了陈某某的手里,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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