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任×梅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1 08:56: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交通事故赔偿  
承办单位: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金钟杰 张雪霞 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任×梅,女,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甘官屯乡东杏二庄村 系死者高志×之妻
   
案情简介: 受援人丈夫高×于2009年9月2日23时13分,在河北省临西县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故经临西县交通警察大队临公安认字〔2009〕第001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周保×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高志×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援人被排除在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之外,死者之哥更是扬言,赔偿款没有受援人的。受援人与其丈夫系再婚,婚后生一女孩高×心,死者前妻有一女孩高×平,现均随受援人生活。为维护自身及孩子合法权益,来至莘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受理该案,并及时指派人员予以办理。
   
承办过程:受理该案件后,中心非常重视,指派金钟杰、张雪霞两位律师合办此案。考虑到该案是跨省案件,一是路途遥远,每次往返需一整天的时间;二是外地办理案件,与办案人员结合有较大困难,为最大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经集体讨论后,同时征得受援人同意,决定先在交警队与对方调解。与临西县交警队结合后,我们先后六次去临西与对方协商,与对方取得一致后,受援人家庭内部又发生了矛盾:受援人及其两个女儿与死者之父母对赔偿款的分配达不成一致,且严重分歧,交警队最终未有调解成功。该案不得不又转入诉讼程序。
既然诉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山东省标准,虽然要多往返几次,但从赔偿数额上,又更大程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本案由临西县法院受理后,临西法院在庭前主持了调解。经与对方律师沟通,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被告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方款项共计203444元,原告方内部亦达成了一致,受援人方共得到赔偿款100000元。
   
简要点评:本案涉及维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案件受理,到案件指派、承办、结案整个过程,中心及办案人员都做了大量工作:调解、诉讼均坚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最终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使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