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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1 08:57: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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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援助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徐立勇,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段某,男,26岁,住临清市锅市街458号
案情简介:刘某和其丈夫长期在广东打工,在2009年12月回家探亲期间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在交警队没有调解成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其夫段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定徐立勇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承办过程:徐立勇律师承办此案后,立即着手整理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准备起诉状。通过查找法律依据,徐律师发现,因为段某夫妇长期在广东打工,广东完全可以视为经常居住地,因为广东的赔偿标准比山东的赔偿标准同等条件下高十几万,段某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时适用广东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徐律师就按照广东的赔偿标准计算了赔偿数额。在开庭时,徐律师据理力争,摆事实讲依据,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要求法院按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判决。
承办结果:经过徐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代理意见,按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了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肇事方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事后,当事人专程来到援助中心对徐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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