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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23 08:58: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土地使用权纠纷
承办单位: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金钟杰  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
受 援 人:张某,汉族, 1958年3月20日生,农民,莘县王奉镇前耿楼村人,住本村。
   
案情简介: 1991年,张某四弟张╳军,依法从本村获得一处宅基地,并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张╳军于2001年车祸死亡。2007年10月。张某以分户为名,申请将此块宅基地变更为自己的名字。2007年12月,莘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变更,张某获得土地使用证书。
结果,张某建房时,遭其兄张╳着阻止。2008年3月二人发生民事诉讼,张某以侵权为由将张╳着诉诸法庭。张╳着败诉。
但前耿楼村委于2008年3月9日,向聊城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以张某办宅基证,村委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张某宅基证。
聊城市人民政府受理后,撤销了张某土地证书。张某遂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败诉。
因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申请人前耿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系刘子良。张某不服,认为2007年本村未进行换届选举,刘子良不是其村法定代表人。官司因此连遭败诉,遂上访要求证明刘子良不是其村法定代表人,意欲取得证据申诉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其宅基证。
镇政府考虑到,在换届选举中,该村确未进行有效选举,但如据实证明,担心会将上报上级选举成功的报告推翻,引发更严重的后果。故无法决断。 
张某遂于2008、2009、2010年多次进京赴省上访,给莘县造成极坏影响。为彻底解决莘县王奉镇几起群众的上访问题,县委专门抽调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农经局、信访局六单位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调查处理。根据县委关于司法局须抽调一名律师参与的指示,司法局领导遂将此任务,安排到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即指派金钟杰律师参加工作组。张某案即属于工作组工作范围。
   
承办过程:根据金律师意见,工作组先行调查了该村原支部书记刘子良。经查刘子良在任职期间,从未申请过撤销张某的宅基证,也未在申请书上加盖过村委印章。因为张某多次上访,两家产生矛盾。再加上村委申请复议时,刘子良生病住院,双方互不沟通,致使真相淹没。据此,工作组要求刘子良在张某提交的原村委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市政府复议决定书上,亲笔写明。刘子良当着工作组全体同志面,写出证明。金律师依法为刘子良制作了笔录。据此,金律师建议工作组专门出具一份公文,连同刘子良证明交予张某,引导张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上述证明交给了张某,张某表示满意。并在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保证不再因此事上访。
   
承办结果:2010年8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听证张某申诉案,张某专程到中心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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