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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23 08:59: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张雪霞  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朱××,汉族,1992年2月5日出生,莘县大王寨乡东田庄村农民,住本村。
   
案情简介:受援人朱××辍学后在天津打工,2009年被莘县大王寨乡人民政府招聘为镇联防队员。2009年9月9日1时许,受援人乘坐朱×法﹙亦为大王寨乡联防队员﹚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大王寨乡十字路口被宋兰印驾驶的冀D92426号重型半挂车碰撞,致受援人受伤。受援人先在莘县人民医院治疗,又于9月24日转入聊城市鲁西骨科医院,至起诉时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9月25日受援人来到莘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援助中心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受理后及时指派人员办理该案。
   
承办过程:受理该案后,办案律师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相关情况,及时收集、调取该案所需相关证据。以朱×法、宋兰印和大王寨乡政府为共同被告,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阅相关材料,办案律师认为原告伤情可能构成残疾,便与法院技术科结合,交换意见,及时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相关误工、护理费用和二次手术费用等项目的鉴定。经鉴定原告两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对二次手术费用等相关费用亦进行了确定,最终确定将诉讼数额增加至62000余元。
   
承办结果:审理过程中,对方认为受援人为未成年人,要求误工费的主张依法应不予成立。办案律师从事实和法律上充分举证:一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原告在外地打工的证明、原告在天津打工的证明、及本案被告莘县大王寨乡政府对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予以认可的事实等相关证据,原告方要求误工费的主张得到了支持。最终该案受援人损失62196.21元全部得到了支持。
   
简要点评:本案涉及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该案的整个过程中,办案律师在事实上和从法律上,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办案宗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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