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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23 09:00: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援助单位: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金钟杰  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李广运,193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碱厂李村。
          于秀莲,1933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碱厂李村。
   
案情简介:受援人为农村家庭老年夫妇,2009年12月16日早7时许,两受援人的独子李凤珠驾驶鲁P9E966号载货汽车低速自北向南,行驶至永莘路车管所路口时,遇到前方王福安违章停驶的鲁R06680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李凤珠当场死亡。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凤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
因受援人年老体弱,缺乏法律知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到莘县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受援人情况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受理此案,并及时指派人员予以办理。
   
承办过程:受理该案件后,承办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相关情况,了解了受援人对该案的真实想法,调查了对方车辆的司机、车主、挂靠、保险等情况。首先确定了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具体姓名、住址;依法计算出受害人的损失数额;书写诉状后及时立案,立案的同时与主办法官联系,依法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保全。本案由莘县法院民庭受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在事故责任分担、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等方面形成争议焦点。控方认为双方责任应以三七比例划分为宜,对方认为己方无责任。控方认为死者系莘亭街道办事处户籍,依法应予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方认为应予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援助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和政府文件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果。
   
承办结果:最终,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10)莘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决菏泽人保公司赔偿112000元,车主彭永涛赔偿92111.85元,挂靠单位菏泽交运集团第一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项总计赔偿2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均主动过付了赔偿款项,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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