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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23 09:00: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援助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受 援 人:受援人,男,22岁,农民,住临清市老赵庄镇姜庄村。
承 办 人:马刚,临清市老赵庄镇司法所所长。
 
案情简介:2010年6月初,受援人在村中行走时,不幸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了腿部,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七百余元。受援人找到狗的主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一千元,狗的主人认为受援人要求的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受援人觉得气不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2010年6月5日找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过审查,受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符合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把案子指派到了老赵庄镇司法所,马刚所长接受指派后,立即带领司法助理来到姜庄村找到狗的主人,了解事情的过程,耐心地向其讲解了《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其认识到自己饲养的动物把他人咬伤,致人损害的,作为主人理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他同时提出了受援人的索赔数额有些过高的问题。马刚所长找来受援人,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按照法律规定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方面逐项进行了认真核算,最后得出了准确的数额630元。经过调解,双方按照600元的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这个调解结果都很满意,且和好如初,没有因为纠纷而伤和气。
 
承办结果: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当着马刚所长的面过付了600元赔偿款,此案得以及时解决,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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