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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抚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23 09:0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抚养费纠纷
援助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王占和,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受 援 人:宋某,男,200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时风创鑫小区。
 
案情简介:受援人父母于2006年3月21日经高唐县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受援人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受援人抚养费1000元。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受援人的父亲开始履行抚养协议,但是自从2009年5月份以来,就不再支付抚养费,受援人之母多次向其索要也未能支付,为此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受理,并及时指派人员办理。
 
承办过程:受理该案件后,中心非常重视,全体人员进行了集体研究,并围绕受援人抚养费数额是否过高进行商讨,同时承办人与受援人做好了沟通。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调查事实经过如下:
受援人的父亲系供电公司正式职工,其工资收入非常可观,以往一直履行对受援人的抚养义务,但由于其最近再婚购置楼房和车辆,所以没有继续支付受援人的抚养费。
经过以上事实调查,分析该案的案情,承办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受援人系未成年人,其父亲因置办家产导致不能按时履行抚养义务是错误的,违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为此,经受援人的要求,起诉至高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父亲履行抚养义务。
 
承办结果:本案在高唐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庭审前,承办人员考虑到受援人的父亲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受援人的抚养费,并且在为了保证受援人的抚养费不减少的情况下,与受援人的父亲积极做沟通,最后在法庭承办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受援人的父亲表示愿意以原来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抚养费,并把原来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补齐。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下达了(2010)高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
 
评论意见:本案涉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最初受理,到案件指派,承办、结案整个过程,中心及承办人员都做了大量工作,同时庭前、庭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法律知识及伦理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极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达到了受援人的满意,最后使受援人得到了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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