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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人身伤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24 09:20: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人身伤害赔偿
承办单位:东昌府区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人:李佑振  法律工作者
  人:于某某,女,10岁,汉族,聊城市东昌府人
          法定代理人:于某,男,39岁,汉族,聊城市东昌府人
    
案情简介:2011年4月5日,于某来到东昌府区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待并听取了于某的案情陈述。于某的女儿于某某系郑家镇镇东小学学生,2011年3月13日,于某某在课间休息玩耍时,被同学误伤,致使其头部外伤并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现因赔偿金额问题与小学发生纠纷,经与学校协调未果,特来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于某一家系农民,均以种地为主要经济来源,家庭生活贫困,此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遂决定受理此案,并由李佑振站长办理此案。李站长受理此案后即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对于某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责任均无异议,学校的态度也比较积极,只是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有所争议。李站长针对这一争议焦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解分析。最后,双方在争议问题上,互相退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
 
承办结果:经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校方向于某某(代理人于某)支付人民币32000元,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不管双方出现任何情况,双方任何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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