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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24 09:2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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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田洪洋 律师
受 援 人:葛某,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顾官屯镇村民,住本村122号。
案情简介:2011年3月3日8时20分许,秦某驾驶鲁P16326号中型普通货车(车主为杨某)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韩集至顾官屯乡村道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葛某驾驶的助力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葛某受伤后,被送往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5516.95元。杨某仅支付了1000元。
聊城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事故处理中队作出聊公交市区认字[2011]第B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葛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鉴定受援人的误工时间为120天,伤后84天内需陪护人员1名。
2011年3月23日葛某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了解,葛某的妻子也在一次车祸中丧生,葛某自己带着孩子生活,家庭非常困难,符合援助条件,并立即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援助律师受理该案后,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又从交警队事故科调取了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确定了肇事车辆的车主、保险公司。因一方被告在东阿县境内,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受援人协商后,随即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由东阿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因受援人家庭特别困难,如果多次开庭,等候判决的话,受援人个人带着孩子,来回跑,实在拖不起,代理人通过和法庭沟通,就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项目及数额予以调解,以保证让受援人尽快拿到赔偿款。经过代理人做工作,对方车主超支的赔偿费,对方也同意放弃,不再要求受援人返还。
承办结果:经过法庭当庭调解,由保险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赔偿受援人医疗费20000元。调解后,经过代理人多次催促,保险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就通过法院提前过付了赔偿款。通过援助中心的代理律师的努力,受援人不仅以最快的时间领到民事调解书,而且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特事特办的态度,赢得了受援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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