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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1 09:4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秦红燕  法律援助工作者
受 援 人:刁某,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姜楼镇某村农民,住本村。
 
案情简介:自2009年7月份开始,刁某受雇于杨某,在杨某处从事截皮子工种。2010年4月2日下午5时左右,刁某在截皮子过程中被截皮子机器的铡刀轧伤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三根手指。刁某受伤后,雇主将刁某送往东阿县人民医院,刁某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用全部由杨某支付。
2010年10月13日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刁某左手之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误工损失日为70天;伤后56天内需陪护人员1名。
刁某受伤后,杨某仅支付了刁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但对刁某的其他各项费用均拒绝支付。
2010年12月18日刁某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了解得知:刁某家庭非常困难,又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并立即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受援人给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案情后,援助工作人员通过分析案情,确定杨某为被告,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东阿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双方以受援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操作规程为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援助中心代理人认为,刁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无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杨某作为雇主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东阿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援助工作人员的代理意见,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受援人刁某21023.92元。刁某接到判决后,心情非常激动,她说在找法律援助中心之前,曾找过多家单位,均说她的案子不好赔偿,没人愿意为她办理,现在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不仅为她争取到了赔偿,而且是全额赔偿,非常感谢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制度给贫弱老百姓带来的实惠更是赞赏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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