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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1 09:4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张平  法律援助工作者
受 援 人:杨某,男,200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东阿县某小学学生,住东阿县广播局家属楼。
 
案情简介:杨某系东阿县某小学学生,2010年10月14日上午第三节课后课间休息期间,杨某在教室门口附近和其他同学做游戏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柴某推倒在地,致左手受伤。杨某受伤后,被送往东阿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在住院期间,柴某的监护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杨某的其他各项费用均拒绝支付。杨某的母亲多次找到学校及班主任老师,但是均以无责任为由予以回绝。
2010年11月23日,杨某的母亲无奈之下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认为杨某系未成年人受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予以受理,并当即指派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承办人员在听取了受援人杨某的母亲关于案情的介绍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柴某的父母作为柴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阿县某小学疏于管理,没有尽到保护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确定柴某和东阿县某小学为共同被告,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受援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时,双方针对受援人杨某是否存在过错,二被告对此次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受援人代理人认为杨某在课间活动时受伤,被告柴某是直接侵害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东阿县某小学因在学生下课期间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受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2011年6月27日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柴某的监护人赔偿受援人33703元,被告东阿县某小学赔偿受援人86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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