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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10 09:4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人:秦红燕  张平   法律援助工作者
  人:袁某甲,女,200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姜楼镇某村村民,住本村。(系受害人袁某某之女)
袁某乙,女,200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姜楼镇某村村民,住本村。(系受害人袁某某之女)
 
案情简介:受害人袁某某生前与同村郑某系雇佣关系。2010年10月1日上午郑某安排受害人去肥城市石横镇新华村装木材。下午18时左右,受害人往车上装完木材后,在启动车辆时,触及车辆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当场触电死亡。电力线路产权人肥城市供电公司及雇主郑某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和年老的父母,经济十分困难。
2010年10月10日袁某甲和袁某乙的母亲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了解,袁某甲和袁某乙是双胞胎,均系未成年人,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受援人袁某甲和袁某乙的母亲向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了案情,援助工作人员通过分析,认为郑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肥城市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企业,架设的高压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对电力设施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确定以郑某和肥城市供电公司为共同被告,代理受援人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受援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时,双方针对谁应是赔偿义务主体、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两被告对此次伤害事故的责任比例分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庭审调查,因郑某的赔偿与肥城市供电公司的赔偿不属于同一个赔偿义务关系,受援人申请撤回了对郑某的诉讼。援助中心代理人认为,被告肥城市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计高压线路,是造成受害人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2011年9月10日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肥城市供电公司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79459.8元,受援人一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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