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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10 09:48: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杨林
受 援 人:汪某  男  50岁  汉族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
 
案情简介:2011年8月30日,受援人汪某来到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法律援助,并向援助人员陈述了案情:2011年8月18日上午8时许,汪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至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与泰山路路口时,被井某驾驶的轿车撞出4.5米,当场摔伤并昏迷,后被120急救车送往聊城市脑科医院诊治。经诊断,汪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并造成心悸等症。汪某的电动车也严重损害无法使用。经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区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井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申请人汪某的医疗费用、电动车损害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井某迟迟不予赔偿,申请人无奈之下前来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申请人汪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杨林主任承办。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辗转于市脑科医院、交警支队等单位,收集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各种费用发票等证据。办理过程中发现,井某的车辆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车辆,承办人遂以井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撰写民事诉状,代受援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725.14元;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865元,两项共计4620.14元。起诉后,申请人汪某以及对方两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庭外调和解,承办人员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就赔偿金额等问题同井某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承办结果:经协商,汪某(甲方)、井某(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丙方直接赔付甲方3446.1元;乙方垫付医疗费821元由丙方直接赔付乙方;
二、甲方间接损失共计298元,由乙方赔付甲方200元;
三、各方赔付后,该案一次性了结,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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