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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21 09:49: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费纠纷
承办单位: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正臣
受 援 人:朱某某,女,39岁,汉族,聊城市阳谷县人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4日,受援人朱某某到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子女抚养费纠纷申请法律援助,并向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陈述案情:受援人经人介绍于1994年10月认识王某某,于1995年1月2日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可。1995年10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自2004年开始,王某某在外有第三者。从此以后,王某某虽然有工作,有稳定的收入,但对整个家庭不管不问,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王某某还经常对朱某某和孩子王某无端打骂和殴打。自2004年5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王某一直随朱某某共同生活。2009年孩子王某被确诊为重症肌无力,朱某某独自带孩子四处求医,花费了大量钱财,欠下巨额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依然对朱某某和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看病的钱,王某某分文未掏。受援人无奈之下来到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申请人朱某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并将案件指派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承办。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起诉后,经法院调查,民政部门没有双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朱某某也称没亲自办理登记,手中也没有结婚证,王某某也称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确定双方为同居关系。因本案有关的证据朱某某丢失了大部分,证据不充分,朱某某同意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在律师和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某对此比较满意。
 
承办结果:经双方协商,朱某某和王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由朱某某抚养。
二、被告王某某支付2010年10月份之前的子女抚养费10000
元。
    三、被告王某某自2010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含医疗费)至王某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止。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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