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孙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31 09:53: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白素霞
受 援 人:孙某,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城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2日,周某驾驶鲁P99131号轿车沿S329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推电动车的受援人孙某相撞,致孙某多处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阿县交警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孙某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但对方仅支付800元,鲁P99131号轿车车主为周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某依法需要到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向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申请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并指派白素霞律师代理。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写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起诉后,代理律师分析认为受援人能够评残,且受援人户籍虽为农村居民,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依《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之规定,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这样,代理人首先代理受援人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又收集到受援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庭审中,承办律师按城镇标准变更诉求为87036.95元,并递交了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发生事故的基本事实
2.孙某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结算单,证明孙某住院情况
3.聊城诺特锐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的误工、护理及伤残情况
4.孙某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孙某工资表、误工证明各一份,证明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城镇的工作情况
5.孙某儿子房产证、街道办事处证明各一份,证明孙某在城镇的居住情况。
由于代理律师递交了大量、充足的证据,在东阿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及周某最终同意按城镇标准赔偿受援人。
 
承办结果: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前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74161元;
2.原告放弃对周某的其他诉求。
在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受援人最终按照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得到了赔偿,使受援人得到其依法应得到的赔偿额,受援人对办案律师及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非常感谢!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