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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31 09:5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 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白素霞
受 援 人:张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
 
案情简介:2011年5月26日19时许,张某乘坐他人驾驶的鲁P6L28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姚寨南外环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鲁N62662号重型货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阿县交警队认定,鲁N62662号重型货车驾驶人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对方车辆仅支付3000元医疗费,鲁N62662号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山东省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某,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依法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因是农民工,向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白素霞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根据病历,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仅是右侧第5-7肋骨折,构不成伤残,标的额不会太大,没必要再通过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所以首先让受援人以个人身份向本地的某家鉴定所申请鉴定,接受申请后,该鉴定所安排受援人重新做CT一份,谁知该CT报告结果是右侧第2-9肋骨折,骨折根数8根,依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达9级伤残,为此鉴定所做出九级伤残的报告。承办律师依据鉴定书,计算起诉数额将该案起诉于东阿法院;但开庭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书提起异议,认为病历3根肋骨骨折,鉴定书却是8根,申请鉴定8根肋骨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在关联性鉴定中,鉴定中心安排受援人在聊城市人民医院做螺旋CT,确认骨折根数,聊城市人民医院报告结果是右侧的4-9肋骨骨折(4根以上,8根以下),依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为10级伤残,到此受援人跑累了,也迷惑了,到底是几根骨折?承办律师深知出现这种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重新拍片的费用可能无人赔偿,而且伤残等级降低,赔偿数额也会减少;为了给受援人一个客观的结果,承办律师找到两个鉴定所,并听从他们建议,自己拿着所有片子去山东齐鲁医院由专家对片子会诊,结果仍是右侧4-9肋骨骨折。这样,受援人的骨折根数就确定了,当然伤残等级虽没有再进行鉴定,也是确定无疑的是10级伤残,为了给当事人节省诉累,再次开庭中,承办律师直接同意按照10级伤残调解。
 
承办结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果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前赔偿受援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9217元;
二.被告李某赔偿受援人鉴定费、诉讼费等1185元,该款从已付医疗费中扣除;
三.被告山东省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是从中可看出医院及司法鉴定部门结果的反复性,是农村老百姓打官司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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