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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03 09:55: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 民事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会联
受 援 人:梁某某,女,65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案情简介:申请人是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民,老年妇女,于2010年7月17日16时许被侯某某无证驾驶鲁P04676号摩托车沿东昌府区沙镇镇孙丰村东首段由东向西行驶,将步行的梁某某撞伤后,侯某某驾车逃逸。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不负任何责任。经查,鲁P04676号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张某某。梁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侯某某和张某某拒绝承担责任。申请人梁某某因家庭困难,住院五天后被迫出院,梁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梁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中心同意法律援助,指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
 
承办过程:首先,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1、接受委托后律师不仅认真听取了原告梁某某的陈述,而且对原告梁某某提供的材料也进行了详细查阅,从而对车辆的真正所有人和车辆是否已达到报废年限产生了怀疑。为了进一步了解肇事车辆的真实情况前去聊城市车管所调取了该车辆的相关档案,发现该车辆自2007年11月30日后一直未年检、未投保,已经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
2、原告梁某某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后因经济困难被迫出院,出院后以民间偏方进行治疗。在无法取得医生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原告梁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原告及代理人均心中无底。而是否构成伤残直接影响到原告在诉讼中是否应该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问题,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律师就原告的病情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向专家进行了调查咨询,在确定原告的伤情构成残疾的情况下果断的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
其次,帮助原告梁某某确立了管辖法院。
按照相关规定本案应该在沙镇法庭立案审理,但为了避免人情干扰,根据原告的意愿和要求,律师利用长期的诉讼专业经验,将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暂定为3万元,使案件在东昌府区区法院民事审判庭顺利立案审理。
第三,在律师的帮助下不仅确保了程序公正,还维护了原告梁某某的合法权益。
2011年4月底法官突然以电话方式通知律师第二天去开庭,律师敏锐的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被告代理人干扰了法庭的审理,因五月一日后将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庭时被告代理人果然对赔偿标准的适用提出了异议,证明了律师的判断。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及时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以工作发生冲突无法按时前往为由取得了法官的同意。使案件在五月一日后开庭审理,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保证了程序公正。
第四,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并获得成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第五,认真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和代理词,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庭审中针对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误工费、鉴定费等与被告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承办结果:被告赔偿原告梁某某残疾赔偿金27907.96元,医疗费23959.03元,误工费165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8523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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