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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03 09:5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交通肇事赔偿纠纷
援助单位: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华永
受 援 人:王某某,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5日16时50分许,王某驾驶的无牌重型自卸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光路中段3502线时风线20号电杆处,由于观察情况不够,货车前轮与顺行的唐某某(王某某的丈夫)驾驶的燃油助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援人王某某系残疾人,有一未成年孩子,长期以来家庭收入都是依靠死者来供给,丈夫死后,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为此到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受援人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标准,中心予以受理,并指派高唐县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李华永律师承办此案。承办人经过认真分析案情,会见被告,调查取证,出庭参与公诉,庭审中,承办律师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具理力争,最后均由法院采纳,并由法院做出(2010)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
 
承办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受援人母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被助费、尸体检验费等共计324109.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法院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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