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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赡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03 09:5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赡养纠纷
援助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君燕
受 援 人:王某某,男,193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卅里铺镇前屯村。 
 
案情简介:受援人王某某有六个子女,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某某1,二儿子王某某2)和四个女儿,老伴杨某某因病于2005年去逝。受援人一直跟着小儿子王某某2生活,老伴去逝后受援人搬到大儿子王某某1家生活,可是住了一年多,被王某某1夫妇以种种理由给赶了出来,受援人只好又住到了二儿子王某某2的家,王某某1对受援人王某某从来不管不问,有时四个女儿也接济点东西,二儿子王某某2的生活也不好,受援人年龄越来越大,经常生病,所以受援人的生活非常困难,为此请求法律援助帮忙。
 
承办过程:经审查受援人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标准,中心予以受理,并指派承办人员办理此案。承办人经过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协调受援人子女的关系,并最终帮受援人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法官与承办人员对受援人的子女都做了大量的思想说服工作,讲事实摆道理,最后受援人的大儿子表示由两个儿子来尽赡养义务,并达成了调解意见。
 
承办结果:受援人双方达成赡养协议,由高唐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1)高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由王某某1和王某某2轮流赡养受援人王某某,除去生活外,每月给王某某零花钱60元。医疗费用由王某某1和王某某2均担。受援人的四个女儿可以凭自愿给付王某某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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