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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2 09:58: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交通事故赔偿
援助单位: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冯东梅
受 援 人:杨某,男,49岁,住茌平县韩屯五棉厂
      
案情介绍:2011年12月27日11时20分,申请人杨某驾驶鲁P7D095号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豫J921211号轿车相撞,造成杨某的摩托车损坏,杨某负次要责任,因赵某的经济损失大于杨某的损失。赵某在没有对申请人杨某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将杨某诉至法庭,杨某身有残疾,没有固定收入,仅靠三轮摩托车拉货为生,而且上有八十岁老人下有读书的孩子依靠其供养,遂向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立即指派冯东梅律师担任杨某的代理人。冯律师接到指派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双方互有车损,并且同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冯律师马上替申请人写了追加保险公司的申请并提交了反诉状,要求对方赔偿申请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并收集了对申请人有利的各种证据,为开庭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2012年3月14日下午,杨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在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法院立案庭失误,没有将追加被告申请和反诉状送达,所以保险公司未到庭,审判长为了节省诉讼资源提出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为了能早日处理完案件都同意法院调解,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开始调解,对方当事人是河南某公司经理,开始时态度蛮横,说自己财大气粗不在乎这点钱,就是想给杨某一个教训,经过冯律师和审判长的耐心劝解,对方态度有了缓和,最终调解成功。
 
承办结果:2012年3月14日,在茌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应赔偿款,再赔偿
濮阳市同发化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停车费、看车费、清障费计款1100元,另外,赔偿交强险差额400元,共计1500元。
二、其他以后一切互不追究。
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杨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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