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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事故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2 09:59: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秦红燕 
受 援 人:贾某,男,193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住本村。
 
案情简介:受援人为农村家庭老年人。2011年11月1日21时10分许,刘某驾驶的夏津县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鲁N53185、鲁NS627挂号半挂车沿G1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79公里处时,与沿路口南北方向行驶的贾某的儿子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驶入逆行车道导致李某驾驶的鲁G6319L号轿车为躲避该半挂车撞在路边灯杆上,造成贾某的儿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11月15日东阿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的儿子贾某某无责任。
车祸无情的吞噬了贾某某年仅46岁的宝贵生命,家中的顶梁柱倒下了,剩下年迈的父亲,常年有病的妻子,两个上学的子女,贾某一家老小仿佛天塌地陷。由于他们文化知识不高,法律意识匮乏,对于怎么维权茫然不知,他们向刘某索赔,可刘某避而不见。在村委干部的指点下,他们知道了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2012年1月4日贾某由其儿媳妇张某搀扶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贾某的情况符合援助条件,并立即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援助人员受理该案后,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最快的速度从交警队事故科调取了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确定了肇事车辆的车主、保险公司;随即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涉及贾某某的儿子为未成年人,所以该案由东阿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援助人员积极与法庭人员和对方当事人沟通,第一次庭审时因挂靠车主追加实际车主,保险公司认为贾某某应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致双方未达成调解。在第二次庭审中,援助人员提交了贾某家所在的办事处属于城区范围的证据,所以贾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保险公司见到证据后无话可说,认可以城镇居民调解各项赔偿金。
 
承办结果: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最终由保险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前赔偿受援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0万元。领到民事调解书后,按说援助人员的的援助任务已完成,但是,援助人员继续替当事人跑法院跑银行,一直到受援人顺利领到了40万元过付款。至此,贾某某交通事故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援助给贾某一家人一个公道。办案过程虽然很繁琐,但援助人员感到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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