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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05 10:00:00  浏览量:
 
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民  张平
受 援 人:刘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阿城镇,残疾人。
 
案情简介:2006年6月份,刘某受雇于东阿县的李某从事电气焊工作;2006年12月21日,李某与东阿县某钢铁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由李某负责该公司的机械设备改造安装工作。2007年1月11日,李某安排刘某去该钢铁公司搞电焊工作,在焊接过程中,刘某的左手被钢管挤伤,当天被送往山东省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但李某仅支付了刘某部分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刘某的伤残赔偿金及误工、护理等赔偿费用均拒绝支付,刘某无奈之下,于2007年7月份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刘某的申请后,了解到刘某家庭困难,自身又受伤,看病等费用,均由其姐姐借钱为其垫付,并且刘某的病情仍不稳定,需继续治疗。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批准了刘某的申请,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此案。委托代理人详细询问了刘某案件事实及雇主的情况后,认真分析研究决定以雇主李某和建设单位东阿某钢铁公司为被告,为刘某书写了起诉状,并代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人民法院了解了刘某的家庭状况后,批准了刘某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庭审中,原、被告就东阿某钢铁公司作为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原告的赔偿数额展开激烈的争论。东阿某钢铁公司以原告即不是其雇员,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的伤害也不是钢铁公司所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东阿某钢铁公司又以与雇主李某签订承揽合同,合同已约定如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由李某承担责任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代理人认为虽然刘某为李某所雇佣,但东阿某钢铁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李某没有任何专业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工程交由李某施工,在选任上具有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东阿某钢铁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如出现安全事故,钢铁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中心代理人的意见。
 
承办结果: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多次调查,多次质证,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雇主李某赔偿刘某5万余元,东阿某钢铁公司赔偿刘某3万余元。
刘某的姐姐领到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后,深感激动,感谢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弟弟讨回了残疾赔偿金,在得到这些赔偿款后,弟弟就可以安心进行二次手术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是刚刚领取判决书,但至少这份判决给了刘某和刘某的家人以希望,给他们的生活一个新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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