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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05 10:01: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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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故意伤害
援助单位: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树林
受 援 人:王某某,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唐县尹集镇红庙村。
案情简介:2011年3月10日22时许,王某某伙同他人与陈某等人在高唐县金都百货门口前因琐事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左腰部捅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之伤属锐性外力作用形成,属重伤。后被高唐县人民公安局抓获,由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因王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并未聘请律师,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中心经过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并指派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任务后积极到高唐县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争求王某某的意见,接受其委托,并询问了案件发生时的经过;王某某当时就表示悔罪。承办律师又到了高唐县法院查阅了王某某犯罪时的材料,承办人在询问当事人和查看卷宗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的父母离异,自幼随母亲生活,家庭教育的缺失也导致其性格的倔强。通过对案件的整个过程做了详细的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做好辩护准备。
承办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庭全部采纳承办人的意见,并鉴于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会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于2012年6月4日做出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此案终结。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当事人犯罪时的动机与情节,承办律师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其犯罪情节不足以危害其它人,且有悔罪表现的观点出发,为当事人提供了辩护。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家庭教育的缺失,尤其是在当今离婚率急剧上升的年代,也势必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带来不良的影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远而系统性的社会工程,而这项工程单纯依靠父母和社会任何一方都是完成不了,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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