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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盗窃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12 11:0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盗窃
援助单位: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建国
受 援 人:杜某(聋哑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洪湖市燕窝镇九洲村农民,住九洲村一小区。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16日13时20分左右,杜某在高唐县梁村镇李化梓村李某经营的副食店内,以买烟找零钱为借口,盗窃现金人民币3500元。
2011年10月12日13时40分左右,杜某在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二杨村杨某经营的副食店内,以买烟找零钱为借口,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以上两次作案,盗窃总价值人民币4100元,案发后杜某被高唐县人民公安局抓获,并由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因杜某属于聋哑人犯罪,家在外地,没有任何监护人到场,并未聘请律师,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中心经过审查,认为杜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并指派律师曹建国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人在接到指派任务后积极到高唐县看守所会见了杜某,在聋哑老师的配合下,争求杜某的意见,接受其委托,并询问了案件发生时的经过。杜某当时就表示悔罪。承办律师又到了法院调取了杜某犯罪时的材料,承办人在询问当事人和查看卷宗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杜某由于是聋哑人,只接受过小学文化,其妻子也是聋哑人,家庭情况的特殊,对社会情况判断不够导致犯罪,但其以往表现良好,无犯罪史。通过对案件的整个过程做了详细的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做好辩护准备。经过法庭审理,法庭全部采纳承办人的意见,并鉴于杜某的自身情况,以及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会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承办结果:2012年7月16日做出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一百元,杜某积极交纳了罚金,此案终结。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聋哑残疾人犯罪的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当事人犯罪时的动机与情节,承办律师从当事人系残疾人,系初犯,其犯罪情节不足以危害其它人,且有悔罪表现的观点出发,为当事人提供了辩护。聋哑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犯罪大多来源于接受教育的限制,很大程度上自卑心理成为其犯罪的根源,这也有待于我们全社会来共同努力来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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