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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雇员受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12 11:0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秦红燕 
  人:赵某,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赵庄村人,住本村。
 
案情简介:赵某与任某系雇佣关系,自2011年8月份任某雇佣赵某为其雇员,主要负责干零活。 2011年11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赵某与同事用电动车(带斗)将烂砖坯子头运到大堆上去,在卸烂砖头的过程中赵某的右手食指被三轮车斗砸伤。赵某受伤后,雇主任某用其自己的轿车将赵某送往鲁西骨科医院,赵某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用全部由任某支付。
2012年1月8日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某右手之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误工损失日为70天;伤后56天内需陪护人员1名。
赵某受伤后,任某仅支付了赵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对于赵某的其他各项费用均拒绝支付。
2011年12月19日赵某的妻子缪某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了解,赵某老实忠厚,不善言谈,还长期有病,家庭非常困难,又因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精神受到很大刺激。经审核符合援助条件,并立即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受援人给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案情后,援助工作人员通过分析案情,确定任某为被告,起草了诉状,并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由东阿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受理该案,庭审时,以受援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操作规程,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援助中心代理人认为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任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东阿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援助中心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
 
承办结果:判决结果为让任某赔偿受援人赵某35825.26元。赵某的妻子缪某接到判决后,心情非常激动,她说在找法律援助中心之前,曾找过多家服务所,均说她的案子不好赔偿,没人为她办理这个案子,现在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仅为她争取了赔偿,而且是全额赔偿,她非常谢谢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非常感叹法律援助制度给老百姓带来的法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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