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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1 11:05: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劳动争议纠纷
援助单位: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人: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王书华
  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聊城市莘县妹仲乡李堂村024号。
 
案情介绍:李某某是聊城市莘县妹仲乡李堂村的农民,于2012年2月到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公司后,被派往瓜州县从事三鑫硅业仓库安装工作,每月工资为4500元,李某某于2012年5月20日在工作期间,由于大梁倒塌,被大梁压断右下肢,被送往瓜州县医院急救后转往甘肃省人民医院治疗至今,李某某的右下肢截肢;在此期间,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及陪护费用近13万元,但双方对后续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等协商不成,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在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时间比较短,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向瓜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瓜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08号裁决书,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瓜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于2012年9月28日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某现在已经回到聊城市莘县家中养伤,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家庭困难;因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李某某于2012年11月5日来到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李某某的材料后,当时就决定给予李某某法律援助,并将该案指派给市中心王书华律师承办。
 
承办过程:当天,王书华律师就跟李某某进行了详细地谈话,并将李某某的材料进行了分析,告诉李某某,该案我们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该案由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本人不想去外地应诉,也想在本地法院解决该案,所以就没有提管辖权异议。开庭前,王书华律师仔细地查阅了全部材料,列明全部证据目录,并多次跟承办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
2012年11月22日下午开庭,开庭前,承办法官先要求调解,双方都同意调解;开始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只同意给李某某各种费用共计45万元,李某某要求60万;王书华律师跟李某某解释:本案现在是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就是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还不知道对方上不上诉,假设对方不上诉,你还得再起诉,要求对方的给付之诉;在时间上将会持续很长的时间;如果对方上诉的话,时间将会更长;我们做一些让步,达成调解,这样你就能很快的拿到各项费用。经王律师和承办法官给对方律师做工作,得到了对方律师的同情,经过对方律师和承办法官跟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多次沟通,调解工作一直到了下班的时间,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书。
 
承办结果: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一切损失共计54.50万元,由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前给付李某某18万元,2012年12月29日前给付18万元,剩余18.05万元于2013年1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诉讼费用由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李某某对调解结果挺满意,并在全部给付全部费用后,电话告知王书华律师,说感谢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的帮助,对方已经将各种费用全部给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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