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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增加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1 11:05: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增加抚养费纠纷
援助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士训、谢华辉     
受 援 人:肖某某,女,200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前屯村。
 
案情简介:肖某某系肖某和黄某的女儿,2009年肖某因与肖某某的母亲黄某感情不和而由东阿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规定肖某某由母亲黄某抚养,肖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51元,至肖某某18岁为止。内容详见(2008)东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现随着肖某某年龄的增长,物价的提高,每月151元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肖某某的正常生活,而肖某有稳定的且逐步增高的工资。为了维护未成年人肖某某的合法权益,肖某某随即把父亲肖某告上法庭。
 
承办过程: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肖某某的委托,并经中心指派由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朱士训和谢华辉律师担任其与肖某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由东阿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庭审时,以目前是否具备条件增加原告肖某某的抚养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代理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当庭出具了:证据一(2009)东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肖某与肖某某的母亲黄某离婚后,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1元/月,原定抚养费已不能满足肖某某的教育和日常生活需要;证据二医疗费单据一份,证明因肖某某体质差,经常感冒,需要花钱治疗,在2013年7月份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699.77元,肖某每月给付原告151元,根本不够肖某某一次住院治疗的花费。证据三户口本,证明肖某某在其父母2009年离婚时的年龄为5岁,现在已经上小学,消费水平提高。证据四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5778元/月。肖某和肖某某户籍所在地均是城镇居民,根据肖某某的实际需要、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按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5778元/年,肖某应每月支付肖某某抚养费657.4元/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肖某应该给女儿肖某某增加抚养费。
 
承办结果:2013年11月12日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肖某自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肖某某429元,至肖某某十八周岁止。
结    语: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的义务,即便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仍具有抚养教育义务。希望肖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学习法律知识,担当起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义务,为将来子女承担责任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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