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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赡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1 11:06: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赡养纠纷
援助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昌府区柳园法律援助工作站  周剑 
受 援 人:徐某 ,男, 71岁, 汉族,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人
 
案情简介:申请人徐某为柳园办事处后土城村人,今年71岁。老人共育有2男2女4个子女,徐某的老伴去世后徐某独居多年。自从两年前得了脑血栓,徐某就和二儿子一起生活。大儿子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两个女儿来看望老人时也没有给过赡养费。徐某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照顾且没有经济来源,现已无力负担医药费。徐某希望通过法律援助使大儿子和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承办过程:经审查,申请人徐某年老体弱,身患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东昌府区柳园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决定受理此案,并由周剑同志负责办理此案。申请人表示,在其患脑血栓后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人照顾并且还需长期吃药,自得了病都是二儿子在赡养照顾,老人认为不能只让二儿子一人赡养,大儿子和女儿也应尽赡养义务。承办人员在安抚了老人的情绪后分别找申请人的大儿子和两个女儿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申请人的大儿子表示自己并不是有意不赡养父亲,而是因为觉得父亲对弟弟比对自己好,心里不平衡才和父亲赌气不赡养;而两个女儿则认为出家的女儿不需要拿赡养费。承办人员批评了申请人子女的错误思想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申请人的子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承办结果:经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长子每月1号准时给父亲300元赡养费;
二、两个女儿每月1号各支付300元赡养费给父亲。
申请人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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