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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08:00  浏览量:
 
援助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援助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李燕   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受 援 人:张某,男,汉族,35岁,系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小庄村人。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2日张某与郭某离婚后,因离婚时孩子张某某未满2周岁,所以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由母亲郭某抚养,父亲张某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做母亲的郭某某单方给孩子改了姓名;张某在以后的对孩子的探视权中发现孩子的脸部多次有伤,几乎每月孩子的脸部都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张某在接孩子回家居住期间,孩子的姑姑给孩子洗澡时发现孩子内裤有异味,后去医院给孩子做了妇科检查得知孩子患阴道炎,经询问孩子得知,都是因为做母亲的郭某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所致。为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生长环境,先把孩子接回到自己的住处,又来到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起诉郭某,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自己所有,并把孩子的姓名改过来。鉴于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援助中心领导非常重视,把该案指派给法律工作者李燕承办。
    承办过程:李燕接受指派后,首先通过张某了解了案情,庭审前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她发现孩子在郭某抚养期间和张某接回孩子抚养八个月期间,有着显著的对比,针对孩子的伤情,张某自2013年八月份接回孩子后,先后在临清、聊城、济南、北京等各家医院,针对孩子的身体、智力、语言等做了各项检查,起诉后,为慎重张某又带着孩子先后去了一些专科医院再次做了同样的检查,通过郭某抚养期间孩子的各项检查结果和孩子与张某生活八个月之久后的各项检查结果对比,很明显的证明了孩子在跟郭某生活期间身体受到了明显的伤害,李燕律师把这些证据细心地进行了整理,并交到法院。
开庭时李燕从监护人应该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为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辩论,李燕当庭指出,作为监护人郭某重新组建家庭后不仅没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而且还给其孩子造成严重伤害,对孩子身心、成长都有不良影响,对此作为监护人郭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严重的失职。代理人李燕提请人民法院关注郭某的经济条件,以及成立的新家庭的家庭成员对孩子的身心身体造成的伤害等不利因素,把这些因素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李燕在法庭上以本案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受援人的家庭状况和现在孩子的伤情及证据向法院一一摆明出示,通过两次长达七个小时庭审程序,最终胜诉。
 
援助结果:2014年4月20日,临清法院下达了临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张某所有。援助律师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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