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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08: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人身伤害赔偿
援助单位: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杜郎口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张宗波
受 援 人:赵某某,女,汉族,83岁,农民,住茌平县杜郎口镇二十铺村。
 
案情简介:2014年6月30日下午7时许,受援人赵某某在二十铺南北街中十字路口向北走,正值本村几个儿童玩水枪,本村小学生冯某某为躲闪伙伴,倒退时不慎撞在老人赵某某身上,致使赵某某当场摔倒,冯某某和其伙伴想将老人扶起,但是老人不能站立,冯某某随借钱买了一个“创可贴”将老人胳膊擦伤处贴上就跑了,之后赵某某家人赶到打120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赵某某左腿髋骨为粉碎性骨折。
 
承办过程:2014年7月11日,赵某某的儿子冯兆某来到杜郎口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给予赵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责成肇事者冯某某的监护人冯庆某承认本次事故应由其子负责任,不要求拿钱多少,能做到起码的道德层面行为。
杜郎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当即作出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张宗波承办该案。张宗波接案后,首先赶赴到茌平县人民医院询问了当事人赵某某,并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然后马不停蹄地回头去找冯庆某,但是其夫妻二人已去了高唐、聊城打工,住处不详,给调查调解带来了很大难度。申请人冯兆某兄弟二人因老人住院、护理、花费比较大,各自家里经济情况又比较困难,因而情绪激动,又听闻当事人找不到了,试图去找冯庆某的父母评理、吵闹。得知此情况后,工作站人员立即制止了冯兆某兄弟的过激行为,讲解法律知识,说明事情的原因及应由谁承担责任,只有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才能申诉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有理有据,当前因证据不足不能贸然出手,以免冤枉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在赵某某住院期间,张宗波四处走访,取得并理顺了如下证据:1、未成年人目击者冯向某(甲)口述、录音;2、未成年人冯向某(乙)出具的口述、录音。两位证人虽尚属儿童,但其家长书面签字进行了确认。
在证据取得后,张宗波想方设法与冯庆某取得了电话联系。在电话里,张宗波向其摆明了事实,告之了法律规定,一旦走上诉讼程序,不但冯庆某肯定会败诉,而且参与诉讼的过程漫长,费时又费力,不如经过调解快速解决问题,不留后患。冯庆某同意择时回乡参与调解。7月20日上午,双方当事人终于坐到了一起,在村委会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共同参与下,双方当天上午就达成了协议并进当场过付了协议上规定的有关费用。
 
承办结果: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如下:1、冯向某的监护人冯庆某赔偿赵某某2000元并道歉,以缓解冯兆某兄弟的思想压力;2、赵某某的病情今后不论发生任何情况,皆于冯庆某无关,冯兆某不再找冯庆某及家人的任何麻烦。
 
   评:通过这次案件,承办人认识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仅仅是法律援助人的职责所在,更是一种使命、一种社会责任感,本案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百姓无小事,看似平常,如果处理不及时,办案不到位,会导致民事案件的矛盾激化,有力支持当事人合法申诉,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是我们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一种社会责任,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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