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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涉嫌抢劫罪,法援律师据理从轻判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0: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由:抢劫罪
援助单位: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田运华
受 援 人:刘某某,男,汉族,1997年8月13日出生,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某村。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6日23时许,刘德某指使刘某某、丁某、袁某某、王某四人抢劫闫某某,并由张某某驾驶三轮车将闫某某拉至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南街花园附近,张某某驾车离开。刘某某、丁某、袁某某、王某四人对闫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劫取其价值2100元苹果手机一部及现金1100元。袁某某、王某、丁某、刘某某把劫取的财物交给刘德某,由刘德某分给张某某50元,分给王某、丁某、刘某某各100元。
2013年8月19日,刘某某被阳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阳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2月18日,阳谷县检察院以刘某某、刘德某、丁某、袁某某、王某涉嫌抢劫罪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但其家属未委托律师。经阳谷县人民法院指定,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田运华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承办人非常重视,及时到法院调阅了全部案卷,并前往聊城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诉,并与刘某某的家长进行了沟通。
2014年3月14日,本案在阳谷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德某、刘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刘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从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被告人刘某某是受被告人刘德某的唆使,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刘某某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承办结果:2014年3月24日,阳谷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对于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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