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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0: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白素霞
受 援 人:解某,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陈集乡解庄村。
 
案情简介:2014年2月19日18时许,杨某驾驶鲁P3704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阿县鱼山镇路口处时,与沿鱼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解某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解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解某受伤后被送往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后转院在聊城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41天。经诊断解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硬膜下积液、双侧胸腔积液、肺气肿、肺挫伤、腔隙性脑梗死等多处组织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用64280.24元。解某系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靠干零活挣点工资,现在受伤严重,无法行动,导致生活更加困难。2014年4月20日解某的女儿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解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立即指派白素霞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白律师接受指派后,热情接待了当事人,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一、根据病历解某的伤情,承办律师认为可能会构成伤残,让受援人以个人身份向本地的某家鉴定所申请鉴定。该鉴定所做出鉴定:“因解某受伤严重,是否构成伤残需待6-12个月评定;解某误工180天,伤后84天内需陪护人员一人。”
二、承办律师调查发现该鲁P3704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魏某,该车挂靠于鲁鹏物流公司经营,杨某系其雇佣司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100万并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三、承办律师对于责任认定书中同等责任划分情况,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告所驾驶为非机动车的事实,被告方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为宜。
承办律师根据上述情况认真计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及时书写了民事诉状,将事故责任当事方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承办结果: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律师详细列明赔偿清单和证据清单以及每一份证据,承办律师意见被全部采纳,经审理,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解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7564.2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以上共计29264.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9900.17元。
 
案件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道路交通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承办人员只有详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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