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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特事特办残疾人离婚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离婚纠纷
援助单位: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田运华
受 援 人:杨某,女,汉族,农民,阳谷县某乡某村人。
 
案情简介:杨某,女,阳谷县某乡某村人,与原告王某某双方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原告已怀孕,2013年3月23日孩子出生。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婚后原告才发现其家庭成员对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冷言冷语,以致原告曾经自杀,被告对此无能为力。导致双方本来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裂,因原告自身残疾,需要家庭成员照料,原告无法继续生活在被告的家庭里。杨某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帮助下,向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提起申请,杨某属于一个残疾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他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但是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却不包括离婚案件,因此援助中心详细了解了杨某的基本情况后,当即决定特事特办,为杨某离婚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因本案是离婚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视为夫妻感情却以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家庭成员有殴打原告的行为,而且两次报警,原告被打后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给原告照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对于本案的特殊性,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承办结果:经调解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孩子随杨某生活。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0日前将原告生育的男孩交予原告杨某,原告杨某同时给付被告王某某共同财产分割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2000.00元。通过本案的办理,受援人深刻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帮助,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同时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基层的影响,赢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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