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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2: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不当得利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白素霞 
受 援 人:吴某,女,193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顾官屯镇索集村225号。
 
案情简介:2013年1月16日,吴某的女儿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肇事方张某与受害人周某的近亲属与2013年2月1日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该民事赔偿协议经东阿县公证处依法公证,张某共赔偿受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受害人周某的丈夫王某接收了全部赔偿款。而作为受害人母亲的吴某却没有得到一分钱。
2013年10月29日吴某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了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80多岁了,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极度困难,符合民事法律援助条件,中心遂指派律师白素霞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吴某年迈行动不便,及时帮助其代写了起诉状,并陪同吴某到东阿县人民法院立案。承办人员对吴某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案情认真分析后,确定吴某应得的数额。一、明确吴某有两个子女,确认受害人周某的赔偿款中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二、死亡赔偿金中应得一部分份额;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
2013年11月1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承办人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一是交通肇事方与受害人周某的家属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中,明确有吴某的份额;二、王某在领取赔偿款后,应当把属于吴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部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吴某;三;吴某年老体弱,长期有病,经常住院治疗,生活非常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支付吴某各项赔偿金12万元整。
 
承办结果: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因审理期间王某已经支付给吴某赔偿款3万元整,故被告王某仍应支付给原告51209.6元。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老年人维权的案件,类似案件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的家庭观念根深蒂固。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
在今后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真实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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