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万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抚养费纠纷
援助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省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长民
受 援 人:万某某,女,200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迎春街国棉厂六院临街楼二楼。
 
案情简介:受援人万某某系法定代理人郅某某和万某的非婚生子女,自从2000年7月21日出生后受援人一直跟随母亲郅某某生活,其父亲万某从来没有支付过任何生活、教育等费用,对受援人万某某从不关心,但随着受援人年龄的增长,需要的花费越来越大,而母亲郅某某没有固定的收入,身体也不太好,几年来母女二人的生活和受援人的学习教育都发生很大的困难,为此多次找到父亲万某,要求其承担生活教育等费用时,万某总以种种借口搪塞,至今不给分文,父亲万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受援人的生活和学习等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权益,受援人万某某在母亲郅某某的代理下,向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起了法律援助申请,根据受援人万某某申请,中心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调查,对受援人万某某抚养费纠纷案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山东省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长民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案后,承办人立即会见了受援人万某某的母亲郅某某,询问了解了受援人目前的基本情况和案件诉求,根据受援人的请求,一纸诉状将其父亲万某告上法庭,要求万某承担受援人万某某的今后的生活费。
庭审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但认为原告要求的数额太高,并表示自己也愿意抚养原告,不要郅某某支付抚养费。原告律师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受援人有权要求父亲承担其抚养费费。
 
承办结果:针对本案,承办人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依据法律和情理,并辅以大量的的有力证据,提出意见,被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2014年3月25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4)高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万某每月支付原告万某某的抚养费66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万佳慧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全年的抚养费。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抚养费案件得到了最终解决。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这也是从保护未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及时维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