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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经济补偿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2 11:18: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经济补偿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田洪洋    律师
受 援 人:孙某,女,49岁,汉族,下岗职工,住东阿县曙光街XXX号楼
 
案情简介:申请人系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2004年该公司企业改革时孙某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孙某经济补偿金18348元,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计9174元,剩余50%计9174元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给付了孙某50%的经济补偿金9174元,但对下剩的50%经济补偿金计款9174元却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孙某,为此孙某曾多次向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催要,但该公司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2014年5月孙某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经了解孙某的丈夫已去世多年,家中有一个还在上大学的儿子,全家仅靠孙某在外面打零工支撑。中心经审查孙某符合援助条件,遂指派田洪洋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认真询问孙某事情的经过,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该案面临一大难题: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剩余部分于2008年12月一次性付清。到现在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孙某虽然多次向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催要,但都没有证据证明。为此承办律师让孙某把多次找该公司经理孙某某主张该款项的谈话经过录下来,这样一来诉讼时效一直中断,而未超过诉讼时效。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承办律师立即起草诉状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一是2004年8月8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二是孙某与该公司经理孙某某的录音一份。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但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东阿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9174元。
 
案件点评: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于情、于法都不允许,但面对经济的转型,部分职工难逃被下岗的厄运。虽然本案中的孙某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依法要回了全部经济补偿金,但是关于劳动者下岗、临时工等待遇问题仅靠法律援助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应的法规,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劳动者打工创造一个良好的从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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