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王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2 11:18: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援助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白素霞  律师
受 援 人:王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为山东省茌平县杜郎口镇某村农民。2009年7月31日因宣传邪教宣传品被茌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案情简介:2014年8月17日10时30分许,王某伙同崔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品自东阿县高集镇附近赵牛河处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高集镇张集村附近,王某、崔某将法轮功宣传品(书册、吊坠)散发给路边群众陈某、贾某,后逃离现场。办案干警在东阿县高集镇张集村西路口将正在逃跑的被告人王某、同案犯崔某抓获,在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光盘2张、法轮功宣传书册10本、法轮功宣传吊坠23个。2014年9月12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承办过程:因王某家庭困难,并未聘请律师,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中心经过审查,认为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并指派援助中心白素霞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任务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征求王某的意见,接受其委托。承办律师又到了东阿县人民法院查阅了王某犯罪时的材料,承办律师在询问当事人和查看卷宗材料的过程中,了解到,王某,40多岁,一直单身,性格内向,现跟随母亲居住。王某练法轮功的原因是其姐姐早年因练法轮功被劳动教养,在劳教期间不吃饭,后来又发生意外不幸死亡,王某一直有心结;另外王某没有结婚,没有成立家庭,没有精神寄托。承办律师从拉家常开始,耐心向王某讲述练法轮功的危害,并举一些因练法轮功受害的例子。并告知其姐姐的死也是由于练法轮功造成的。劝说王某不能一直活在过去,要向前看。王某听到这些话感动的泪流满面,并承认自己错了,今后决不再练习和宣传法轮功了,希望政府宽大处理,出来后好好生活,孝敬自己的母亲。承办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整个过程做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王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且从犯罪后果看,王某仅传播出去一张光盘,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承办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庭全部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并鉴于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做出了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终结。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利用邪教组织(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案例,被告人王某的生活经历让人同情,但对于她犯下的错误也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望王某在监狱好好改造,回归社会后好好生活。对于传播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人也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