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案中案家庭矛盾被化解 情中情亲情裂痕被抚平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5 11:23: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婚姻家庭纠纷
援助单位:韩屯法律援助工作站
承 办 人:张超
受 援 人:刘某某,女,汉族,58岁,韩屯镇XX村村民
 
案情简介:2015年4月份,正是春意浓浓,万物复苏的时节。看着满世界春回大地的景象,人们的心情也有种说不出的愉快。一位看上去年纪较大的妇女来到韩屯法律援助工作站,她步态略显沉重,脸上的愁容与眼下的时节显的格格不入。来访者一进门,工作站工作人员张超赶紧接待。经过了解,原来这位妇女是韩屯镇XX村村民,刘某,现年58岁,由于丈夫马某(现年61岁)不尽夫妻扶养义务,并且还对她有打骂倾向,无法继续忍受这样生活,于是求助于韩屯法律援助工作站,希望能帮她离婚,用她的话说,就是“脱离苦海”。
 
承办过程:工作人员张超听取刘某来意后,认为老年人离婚在农村并不常见,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一方面,积极安抚刘某激动的情绪,认真倾听她的陈述并记录下来。另一方面,及时联系村干部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找到刘某的丈夫马某,马某对妻子的陈述一概不认账,全盘否认。
为掌握真相,工作人员张超及时向村干部和妇女主任了解有关情况,同时走访当事人的亲属和街坊四邻。原来刘某和马某夫妻二人结婚多年,子女也都已成家,已做爷爷奶奶的夫妻二人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吵闹,村干部、街坊邻居都有所知晓,刘某的身体也不太好,经常吃药。另外还了解到,刘某由自己的姨夫抚养长大,并且在刘某结婚后刘某的姨夫比较疼爱刘某夫妻的子女,曾经在孩子们成长过成中照顾过孩子们的生活,尽过一定的抚养行为。目前刘某的姨夫年事已高(93岁),并且孤身一人,需要赡养,刘某夫妻二人的平时吵闹和此事联系密切。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家亲,查明这些事实后,工作人员张超认为刘某夫妻二人矛盾的焦点和赡养老人一事关系密切,考虑到案中相关法律关系同时涉及到离婚和赡养,并有家庭暴力情节,于是与镇妇联李主席取得联系,一同前往刘某夫妻家中进行调解、劝导。
在刘某家中,一开始夫妻二人言语相向,情绪越来越激动,为避免激化矛盾,张超采取“背对背”的方法将二人分开,分别劝导。
 
承办结果:经过对马某的劝解、引导和教育,马某认识到自己不该对妻子刘某进行经济上的封锁和有家庭暴力行为,也意识到对刘某的姨夫应该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刘某也认识到,这么多年过来不容易,子女也已成家,再闹离婚也不利于家庭幸福。夫妻双方当场落泪言和,表示以后好好过日子,也给子女做个榜样。
 
简要点评:本案中,刘某和丈夫马某系多年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马某法律意识薄弱,对妻子刘某进行经济封锁和打骂造成夫妻二人产生感情裂痕,通过工作人员的劝导和教育,马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一定的认识,意识到自己不该有案中所述的错误行为,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家庭中出现的感情裂痕得以修复。本案的一个“案中案”情况是:刘某的姨夫对刘某尽了抚养义务,对刘某和马某的子女们也有抚养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和马某夫妻二人应对无依无靠的老人尽赡养义务。马某因故对妻子不满,导致影响了夫妻之间的关系。
本案体现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复杂性,牵扯到人们的感情、亲情等多个方面,这些要素与老百姓平时的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处理不好,将会降低人民群众平时生活的幸福感。工作人员法情并用,抓住矛盾焦点,化解家庭矛盾,维护了家庭的和睦团结,也是维护了一方和谐、平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