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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5 11:24: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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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土地纠纷
援助单位:菜屯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承 办 人:崔洪祥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
受 援 人:邢某某,女,1958年5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茌平县菜屯镇某村。
案情简介:邢某某与前夫商某某于18年前离异,二人育有三女,其中长女与三女由邢某某抚养,次女由商某某抚养。双方离异后邢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去茌平生活,她与孩子的户口却一直未变更,但她与孩子的耕地(共计约10亩)在离异三四年后因无人耕种,被商某某的父亲在未告知邢某某的前提下退回集体,后被当时在任的村干部池某群、池某喜、席某富、池某恩等人分割耕种。现邢某某因多年来自己未再嫁,独自抚养两个女儿长大,家庭生活越来越拮据,便想要回自己和孩子的土地。在与现任村支部、村委交涉未果后,来到菜屯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援助。
承办过程:在受理此案后,由菜屯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崔洪祥承办此案,他在了解案情的起因经过后,认为当务之急就是找到邢某某及孩子的承包土地流转到了何人手里。于是便对邢某某前夫商某某、当时在任的多名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走访调查,并联合社区、包村干部以及现任村支部、村委成员出面参与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人员了解到,邢某某与商某某离婚后,未再婚,商某某也从未向邢某某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全由邢某某自己多年来靠打零工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
承办结果:在历经长达一个月的多方调查与协商后,因事件时间相隔太久远,而且因为随着农村土地政策发生改变,土地已经在这期间历经多此调整,确实无法寻回邢某某以及其孩子当时承包的土地。同时受援人邢某某也目睹了案件承办人员这一个月来的奔波与付出,深受感动,表示虽然土地未追回,但是她知道工作人员已竭尽全力,所以即使未达到其诉求今后也绝不会再因此事上访。此外,由于商某某在退回土地时对邢某某未尽到告知义务才直接导致今天土地无法追回,且未对两女儿尽到抚养义务,故在承办人员的劝说下,前夫商某某同意拿出15000元钱对邢某某以及两个女儿进行补偿。令受援人倍感欣慰,对援助结果表示很满意。
简要点评:在基层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由于风俗民情等一些客观原因,不仅要讲求法理,有时更要注重情理,也许会使案件处理结果更得人心、满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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