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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5 11:2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人:王某,女,10岁,汉族,山东省东阿县人
    指派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白素霞
     
    案情简介:受援人王某现为东阿县某实验小学的学生,2014年5月9日下午,王某在学校课间送作业回操场的路上与迎面跑来的同校高一年级学生赵某相撞,致王某受伤,随后王某的班主任驾车将王某送往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下颌骨骨折、牙槽骨骨折、唇裂伤、牙脱位,受伤严重,在东阿县人民医院治疗25天;后于2015年2月9日在东阿县人民医院再次住院治疗3天。赵某的父母和东阿县某实验小学支付了第一次的住院费用,但对第二次住院费用等其他损失拒绝支付。2015年3月17日,王某诉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请求实验小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牙齿治疗费等143483.71元。庭审中,王某申请追加赵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承办过程:2015年4月3日,王某的父亲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律师白素霞承办此案。
    白素霞对此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后,积极准备开庭所需要的材料,多方收集证据。
    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王某在学校与赵某相撞受伤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被告某实验小学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损失过高。办案律师认为,被告某实验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原告受伤是因为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事故发生在课间做操期间,有高年级学生和低年级学生在一起做操,作为学校的老师就应该带队组织学生去做操并维持好秩序,原告作为不满十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特殊保护。
     
    承办结果:2015年6月10日,本案经东阿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东阿县某实验小学于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00元。二、被告赵某于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元,逾期支付,按30000元赔偿。三、其他各自放弃,互不追究。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本案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与学校之间关系特殊,该案之诉本可以避免,但由于第二次的住院费用承担问题致使矛盾激化,最后通过调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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