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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5 11:25: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承办单位:冠县法律援助中心
    人: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卢新艳
    人:李某某(未成年人)冠县北馆陶镇某村
     
    案情简介:2003年李某的父母亲未办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2004年10月6日李某出生,李某出生一个月,李某的母亲刘某就离家出走再也未对李某尽过抚养义务,更未看望过李某一次。李某的父亲在外打工,李某和其祖父母一起生活。2014年8月份李某的父亲因雇主拖欠其工资,在索要工资过程中与雇主发生争议,致使雇主死亡,李某的父亲被判刑。现李某的祖父母都已60多岁,身体多病,靠种地为生,现已无力抚养孩子,为此要求刘某支付李某的抚养费。
     
    承办过程:接受李某祖父母的申请后,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取得了相关证据,找人打听刘某的住处和现在的生活状况,经了解得知,刘某现在生活条件不错,做着生意。本认为按刘某的现在生活情况,对孩子的抚养应能调解,我找到刘某说明来意后,刘某不但不要求抚养孩子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无奈,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2015年3月11日开庭时刘某没有到庭,法院无法如期开庭,为了能尽快解决李某的生活费用,我配合法院立案庭的同志专门给刘某送达了传票,在2015年3月31日开庭,这次开庭刘某和其律师一起到达法院,经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刘某在2015年4月1日前支付两年的抚养费,给李某解了燃眉之急。
     
    办案思考:本案虽不是复杂的案件,但刘某的行为令人深思。父母为未成年的孩子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刘某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就离家出走,自李某起诉就未看望过李某一次,在自己生活条件优越的情况下宁愿把费用支付给律师打官司也不给自己的儿子,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刘某只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付抚养费,否则,宁愿等待法院判决也不愿多支付分文,刘某的行为实在令人费解。作为援助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不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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