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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9 11:25: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承办单位: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人:狄保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郝某,女,75岁,聊城市东昌府区居民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原告郝某因拉肚子身体不适到被告聊城某某医院治疗,被告诊疗行为错误,入院三天后造成原告植物人状态,后经过多次治疗没有效果。2011年12月,原告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医疗侵权诉讼,历时一年半,2013年6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50%,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诉讼中,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在这次起诉中,原告已经表明对于2010年12月出现植物人状态开始至今期间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2014年元月,原告方对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另行提起诉讼,因为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郝某监护人的申请,指派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的狄保华律师作为郝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狄律师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帮助原告方对原告出现植物人状态后产生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申请司法鉴定,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每日所需的营养费、康复费、医疗护理费等费用出具了鉴定意见。狄律师积极与原告方家属沟通,在开庭前对各项费用进行了认真的核算,在庭审过程中,就被告方承担责任的依据、被告对与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康复费用、医疗护理用品费用、鉴定费的承担等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郝某各项费用共计十三万一千余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告一审援助律师狄保华再次担任原告二审的援助律师。2015年3月,通过狄律师做被告的大量工作,法庭上为原告方据理力争,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最终赔偿原告十三万四千余元。
     
    办案思考:本案案情复杂,历时一年多时间,狄律师作为郝某的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做了大量工作,不但维护了患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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