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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致双臂截肢,伸援手律师助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7 11:2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侵权责任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人:白素霞   律师
    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案情简介:2014年春天,东阿县人民政府启动实施光明片区改造工程,该县某公路部门也在拆迁改造范围之内,2014年3月1日,原告李某某同他人一起在为该公路部门清除树木、电线杆等零活时不幸被高压电击伤,后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双上肢被截肢,为赔偿事宜李某某与该公路部门发生纠纷,由于李某某支付了大笔医疗费用,家庭经济困难,遂向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李某某的申请后,经审查李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该中心律师白素霞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律师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建议李某某选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由对该公路部门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就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赔偿数额等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一审中,东阿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91029.7元;后被告提起上诉,原告一审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2016年2月,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60万元。
     
    办案思考:本案案情复杂,历时一年多时间,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案由方面:是选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责任纠纷还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受害人只能就两种案由选择其中之一,但考虑到选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对受害人有利,所以原告选择该种案由;2、关于辅助器具费用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之规定,对于辅助器具方面的费用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审判实践中,原告提供配置机构的意见,被告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应准许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本案中东阿县人民法院准许了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援助律师在本案中做了大量工作,有利的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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